(2013)延民小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荆盛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盛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小额字第536号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烟集街,注册号:222400000017489。法定代表人刘延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该公司职员。被告荆盛生,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盛生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50元(原告均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