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76号被告人农江前放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江前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江前,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18日因患严重疾病被龙州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现已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江前犯放火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农江前于2013年6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清代理审判员 黄立光人民陪审员 程子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农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