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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董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高某,女,193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某食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董某1(系原告女儿),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某厂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董某2,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某银行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艳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1、被告董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被告系我长子,丈夫已因病去世。我身体不好,半身不遂多年,每月日常开销需三千多元,请保姆还需三千多元。被告自2011年每个月给300元,其他人都是轮流值班照顾。我每月退休金不足以维持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某2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退休金收入证据。被告董某2辩称,原告是我母亲,我父亲在2011年12月去世。我们姐弟四人,姐姐董某1,我,弟弟董某3,妹妹董某4。我母亲现在和我妹妹一起生活,其他人出一些钱,我每个月给300元,另外还买东西,也干活给洗衣服。我每月收入五六千元,妻子每月退休金4000元左右,一个孩子。我母亲的退休金足够养老费用,我同意每月给400元赡养费,额外多给是我当儿子的一份孝心。被告董某2向法院提供收入证明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四个子女,其丈夫已去世,被告系长子。原告系天津市某食品厂退休职工,2013年1月退休金2365.12元、2013年2月退休金2884.12元、2013年3月退休金2624.62元、2013年4月退休金2584.62元、2013年5月退休金2704.62元。另查,被告董某2系某银行职员2012年每月平均收入5150元,2013年1月至5月每月平均628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收入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反之,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负担原告赡养费是其子女共同应尽的义务,其子女应共同分担,原告的儿女都应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过高,考虑原告共有四个子女,被告应酌情给付,自原告主张之月起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3年5月起,被告董某2每月给付原告高某赡养费45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董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