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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景志清与舒友海、第三人蓬安县交通局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志清,舒友海,蓬安县交通局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第1494号原告景志清,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舒友海,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蓬安县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唐崎文。原告景志清诉被告舒友海及第三人蓬安县交通局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豪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