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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贺政、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6-2号原告:许建国,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贺政,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罗清华,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贺政、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国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贺政所有的皖A×××××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车辆过户、买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