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文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李某某诉文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0)礼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某某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7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广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