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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易高朝与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高朝,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高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上诉人易高朝为与被上诉人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3年6月18日向上诉人易高朝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上诉人易高朝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高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