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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职务:经理被告宋凯峰,男,约30岁,汉族,文化不详,住扶沟县中心商业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凯峰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陈久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凯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扶沟县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