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一茗,吉林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锋,吉林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栾流星,船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一茗、王磊锋,被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