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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0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君、浦济荣诉徐州市云龙湖水库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浦济荣,徐州市云龙湖水库管理处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0798-1号原告刘君,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无业,徐州市铜山区人。原告浦济荣,女,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无业,徐州市铜山区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湖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汪永进,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君、浦济荣诉被告徐州市云龙湖水库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浦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刘君、浦济荣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