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牛洪利、李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牛洪利,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磊,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收执行款物。被执行人牛洪利,男,41岁。被执行人李国栋,男,3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洪利、李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