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4日生。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袁景峰审判员 李研科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