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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钱雪军、潘敏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钱雪军,潘敏霞,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建煜。委托代理人:徐银春、时宇航。被告:钱雪军。被告:潘敏霞。被告: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钱雪军、潘敏霞、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钱雪军自行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建良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人民陪审员  俞校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