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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张丽华委托代理人刘成岐被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吴京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福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