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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0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瑞湖路与周松路路口地段时,车辆追尾由戴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该车被撞又追尾由贾某驾驶的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致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2时25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调解赔偿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季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贾某的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查询单,调解协议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