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合浦县XX镇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陈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号。被执行人:陈X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号。被执行人:赖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XX镇XX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XX、陈X霞、赖XX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金融等部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68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小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