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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本武与北京市电力公司房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本武,北京市电力公司房山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949号原告付本武,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房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松林路25号。负责人李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本武诉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房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本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