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委托代理人:李芳。被告:陈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郑华国、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当庭宣判。原告张某起诉称:2012年3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3月底被告因一点小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起诉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致使双方矛盾加剧,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理解、信任。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周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