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诚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诚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一路宏运佳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雷俊郎,任经理。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宝鸡市大庆路电机段家属院.宝鸡市诚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梅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