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行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虎荣、王金秀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虎荣,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彭虎荣(又名彭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秀,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