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高艳与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艳,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631-1号申请执行人王高艳。被执行人程斌。王高艳诉程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2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程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