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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高艳与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艳,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631-1号申请执行人王高艳。被执行人程斌。王高艳诉程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2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程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