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29号申请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明华,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中成,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某与卢某某已和好,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