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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29号申请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明华,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中成,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某与卢某某已和好,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