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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与徐建国、张忠富、饶天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徐建国,张忠富,饶天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负责人:项纪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星,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徐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忠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饶天养,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诉被告徐建国、张忠富、饶天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因被告张忠富、饶天养身体不适,家庭条件困难,确无还款能力,而被告徐建国又系联保行为,故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