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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苗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