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委会与王满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委会,王满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得明,村主任。被告王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横沽二村村委会与被告王满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贺玲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