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