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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