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33号申请人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汇林绿洲广林苑8栋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宋杰,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莉萍,女,1980年2月21出生。申请人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3401239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2月6日,出票人南京兴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京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