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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房产的价值需要鉴定,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