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房产的价值需要鉴定,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