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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欣中与张有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中,张有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杨欣中。委托代理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贵。委托代理人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中与被告张有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欣中经本院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欣中负担。审 判 长  吕士杰代理审判员  庄 志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