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欣中与张有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中,张有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杨欣中。委托代理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贵。委托代理人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中与被告张有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欣中经本院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欣中负担。审 判 长 吕士杰代理审判员 庄 志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