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升平建筑总公司与、黄国礼、黄国智、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升平建筑总公司,黄国义NGKOKNGEE,黄国礼NGKOKLEE,黄国智NGKOKCHEE,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升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周良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义NGKOKNGEE,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马来西亚国霹雳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礼NGKOKLEE,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马来西亚国霹雳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智NGKOKCHEE,男,1955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马来西亚国霹雳州。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羡馥、许洪程,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委托代理人张介亮、刘欢生,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升平建筑总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二初字第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汕头市升平建筑总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系涉外民商案件,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国义、黄国礼、黄国智答辩称,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案房产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同平路门牌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涉及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