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于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17号原告:刘芳,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于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