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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5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孝孝与张飞荣、温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孝,张飞荣,温亚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354号原告张孝孝,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告张飞荣,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被告温亚平,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张孝孝诉被告张飞荣、温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孝孝因故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崔永利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飞荣、温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孝孝诉称:2011年3月22日、3月23日,借款人张美军分两次向共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3%和3.2%,均由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提供担保。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将利息清至2011年5月22日。现在张美军下落不明,请求判决被告张飞荣、温亚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2支、担保承诺书2份。证明2011年3月22日、3月23日,借款人张美军分两次向原告共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3%和3.2%,均由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原告陈述,能证明被告担保借款事实。经本院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3月22日、3月23日,借款人张美军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3%和3.2%,均由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期限分别为2011年3月22日至2013年5月22日、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5月23日。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将利息清至2011年5月22日,借款本金及以后利息未向原告偿还。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借款人张美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张美军向原告张孝孝借款,双方建立了自然人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为共同连带保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高上限,原告变更月利率请求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飞荣、温亚平作为共同连带保证人,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任何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飞荣、温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孝孝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飞荣、温亚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后的保证人,可以向未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被告张飞荣负担3935元,温亚平负担3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