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邛崃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代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邛崃市临邛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向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代勋。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代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代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代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代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借款本金30000元、资金利息11157.75元及诉讼费585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蒋代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335号案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