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复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管青玲与王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青玲,王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复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管青玲。被执行人王增强。申请执行人管青玲与被执行人王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6907.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690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高玉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