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肥东县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肥东县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殷保国,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5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殷保国,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元,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保国、王元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皖A×××××小型汽车两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元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元所有的皖ACC8**、皖AH00**小型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