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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庆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庆算,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庆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庆算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怀恨在心。2012年10月2日22时许,覃庆算在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菜市门前夜宵摊,用铁棍将陈××的上唇部打伤。经鉴定,陈××所受损伤为轻伤。2013年3月14日,覃庆算在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江滨酒家一楼大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庆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王××、黄××的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被告人覃庆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庆算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覃庆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正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