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