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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