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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宏兴橡塑厂与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阿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宏兴橡塑厂,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阿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橡塑厂。法定代表人李玉艳,厂长。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刚,经理。被告赵阿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橡塑厂与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阿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橡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