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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与王建,王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王建,王慧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41号原告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来力敏,董事长。被告王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蓬莱。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王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剑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