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兆林与杨大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林,杨大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王兆林,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大明,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居民。原告王兆林诉被告杨大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兆林于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兆林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杨大明对原告王兆林的撤诉申请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兆林负担。审判员 罗远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添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