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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33-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33-53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1栋地下室1-7层。法定代表人龚江红,社长。委托代理人马洪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玮鹏花园综合楼)三层301室。法定代表人白东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各175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25元,各收取87元,合计2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丹洁(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