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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杭州萨娅时装有限公司、孙毓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萨娅时装有限公司,孙毓羚,王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代表人:邹应军。被告:杭州萨娅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毓羚。被告:孙毓羚。被告: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杭州萨娅时装有限公司、孙毓羚、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州萨娅时装有限公司、孙毓羚、王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4元,减半收取687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其余6877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