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14号。法定代表人:龙云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赫长宝,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333号(多伦花园B1楼商业网点13-00010)。法定代表人:魏庆忠,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景昱,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管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