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钱满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满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924号罪犯钱满昌,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以(2006)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满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2006)皖刑复字第002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裁定将钱满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1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满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