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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代继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继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008号罪犯代继庆,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以(2007)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代继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继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继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继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