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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厉海燕与王建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海燕,王建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厉海燕。被告:王建勋。原告厉海燕与被告王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长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厉海燕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海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海燕撤回对被告王建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审判员  黎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