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多元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青岛多元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慧,女。委托代理人任广胜,男。被告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多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段学林人民陪审员 袁 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