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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方林、严其菊与方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严某,方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方某甲,男,1974年8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严某,女,1973年6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方某乙,女,1979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严某诉被告方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严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甲、严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敬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