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恢执字第0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谢家英、许艳艳、焦旸与洪克海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英,许艳艳,焦旸,洪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99-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英,女,1946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工商大街教育服装厂院内.申请执行人:许艳艳,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宿舍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焦旸,女,199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宿舍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洪克海,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号。谢家英、许艳艳、焦旸与洪克海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明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洪克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克海于2013年8月17日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赔款117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克海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洪克海妻子蒋道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