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原县支行与卢小飞、卢小强、田靖东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卢小飞,卢小强,田靖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营业场所:三原县东四路邮政局中段。法定代表人段崇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锐,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晓蓉,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卢小飞,男。被告卢小强,男。被告田靖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被告卢小飞、卢小强、田靖东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以被告已清偿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